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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污染防治责任要求

时间:2018-06-15   作者:   来源:   查看:

环境科学与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南京大学)

实验室污染防治责任要求

20186月制定)

 

一、实验室环境污染包括化学污染、生物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主要由实验产生;实验室废物系指《南京大学实验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南字发[2016]50号)中明确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

二、实验室污染防治实行学院和实验室(含平台,以下同)的二级管理体系,中心有专人负责和管理实验室的污染防治工作。

学院领导为学院实验室污染防治责任人,院办公室与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小组统筹管理学院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

各实验室和平台负责人为本实验室污染防治的责任人,实验室、平台的安全员和实验三废处置专员为本实验室污染防治的管理员。

三、实验室应以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污染防治应遵循未雨绸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消除隐患的原则。

四、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等环节工作,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废气、废水排放口以及固体废物贮存间(或容器)。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实验废物进行甄别,及时收集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要求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包装,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及时登记上报危险废物明细和张贴装箱单白联与危险废物红联,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台账。

五、实验室应提高认识、加强实验室污染防治教育和管理,结合自身实际推行绿色实验、清洁实验方法,防止实验室的污染扩散。

六、实验室应完善、细化本实验室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及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报院办公室备案。

七、如违反实验室污染防治有关制度规定、管理要求,造成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